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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虞天越交通肇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288号虞天越: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清山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及该院(2015)清中法立刑申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委托虞远民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许雄辉醉酒驾车,倒车时碾压被害人致其当场在车底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2、被害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注意路况,其过错应当承担更大责任。3、你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4、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有“调包”等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启动再审,判决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清山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具体评判如下:1、关于现场黑色轿车是否碾压被害人的问题。经查,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驾驶摩托车与你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倒地后,头部首先撞到路面并在惯性作用下滑入黑色轿车车尾下方。你对这一事实亦如实供认。原判结合多名证人证言以及在案书证,并根据黑色轿车左后轮无血迹沾染等情形,已排除被害人倒地后滑入黑色轿车尾部遭受碾压可能,与交警认定黑色轿车无责任的结论一致。你提出黑色轿车碾压被害人致其死亡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关于责任认定问题。经查,原判结合在案全部证据,认定你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判断理据充分,且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原判亦已排除黑色轿车碾压被害人致其死亡的可能。因此提出你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3、交警依法出警,在制作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后,综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明确认定黑色轿车司机张雪芬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程序并无违法。至于谁是黑色轿车司机、司机是否醉酒驾驶、是否有调包等行为与本案的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没有影响,对你的定罪量刑亦无影响。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