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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廖庆赖、廖贵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庆赖,廖贵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庆赖,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廖贵齐,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庆赖、廖贵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庆赖、廖贵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廖庆赖、廖贵齐赶至绍兴市柯桥区“文革金店”门口,由被告人廖贵齐掩护,被告人廖庆赖将手伸入米某·举江的毛衣口袋窃得VIVO牌手机1只。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778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另查明,被告人廖庆赖、廖贵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庆赖、廖贵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物品照片,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扣押及发还清单、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廖贵思的证言,米某·举江的陈述,价格认定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庆赖、廖贵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廖庆赖、廖贵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廖庆赖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庆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贵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金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