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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七七与保德县永新汽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七七,保德县永新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65号上诉人郭七七,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保德县人,系原审原告白明青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德县永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德县桥头镇人民舞台。法定代表人张永其,职务总经理。上诉人郭七七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保德县桥头镇郝家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及保德县利民殡仪服务站出具的《火化证明》,原审原告白明青于2016年10月9日去世,并于2016年10月10日火化,而原审法院却于2016年11月27日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白明青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432元,上诉人郭七七预交1000元,缓交3432元,退还郭七七1000元。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