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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093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文洋,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9年4月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继春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