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3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闵永祥、宁晋县科创液压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闵永祥,宁晋县科创液压件厂,闵玉枝,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闵现华,邢台宁源液压件有限公司,闵永跃,张灵坤,闵永涛,贾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54号之二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鼓楼东街北侧商住楼15号。法定代表人:李彩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闵永祥,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宁晋县科创液压件厂,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乡北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闵玉枝。被告:闵玉枝,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乡北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闵现华。被告:闵现华,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邢台宁源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乡北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闵永跃。被告:闵永跃,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张灵坤,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闵永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贾翠平,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闵永祥、宁晋县科创液压件厂、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邢台宁源液压件有限公司、闵玉枝、张灵坤、闵永跃、闵永涛、闵现华、贾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闵现华、贾翠平、闵玉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闵现华、贾翠平、闵玉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闵现华、贾翠平、闵玉枝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玉平审 判 员 沈朝儒人民陪审员 周炳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健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