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范宝宝与林克仪、柳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宝宝,林克仪,柳厦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494号原告:范宝宝,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克仪,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柳厦莲,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范宝宝与被告林克仪、柳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范宝宝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宝宝以欲与林克仪、柳厦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宝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范宝宝负担。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莺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