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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魏孝民、袁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孝民,袁征,张东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951号申请人:魏孝民,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袁征,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张东红,女,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商丘市。申请人魏孝民诉被申请人袁征、张东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12日,申请人魏孝民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个被申请人价值4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该院作出(2016)豫1402财保1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张东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存款38823.56元。后该案的管辖权被移送到我院,并于2017年1月9日在我院立案。2017年4月12日,申请人魏孝民以(2016)豫1402财保136号民事裁定查封的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我院申请续封。本院认为,申请人魏孝民的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东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存款38823.56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霞审 判 员  王美丽代理审判员  张延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珂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