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士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9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士玉(又名徐小光),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3年6月1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12月1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罚款三百元。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士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士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士玉2016年在南昌县蒋巷镇蒋巷街经营一家麻将馆,并让赌博人员在内赌博,自己抽头赢利。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士玉的上述麻将馆内聚集二三十人以纸牌和牌九进行赌博,主要参赌人员为胡某、万某1、陶某(外号“包某”)、汪某、万某2(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赌局赌资超过20万元,且有邹某等人为在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以收取高额利息。被告人徐士玉收取了胡某、万某1等人的抽头费用,并为赌博人员更换赌具、望风等。当晚,公安机关查处上述赌博窝点,抓获赌博人员胡某、万某1、万某2等人。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徐士玉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士玉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并为参赌人员望风等,在赌局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案发后,被告人徐士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士玉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士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芸人民陪审员 李娟人民陪审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