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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霍某与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顾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6191号原告:霍某,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鸣,上海市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女,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霍某与被告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杨桃红名下的上海银行股票(601229)原始股11400股及配售股、红利股归原告所有;2、被继承人杨桃红名下的上海银行资金账号为XXXXXXXXX的资金余额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杨桃红与霍阿二是夫妻关系,杨桃红与前夫生育了被告,丧偶后与霍阿二结婚,生育了原告。霍阿二于1992年5月1日去世,被继承人杨桃红于1999年1月20日去世。被继承人杨桃红留有上海银行股票(601229)原始股11400股及上海银行资金账号为XXXXXXXXX的资金余额未处理,原、被告协商后,同意由原告继承所有。顾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顾某某系被继承人杨桃红与前夫所生之女,被继承人杨桃红丧偶后与霍阿二结婚,生育了原告霍某。霍阿二于1992年5月1日去世,被继承人杨桃红于1999年1月20日去世。被继承人杨桃红留有上海银行股票(601229)原始股11400股及上海银行资金账号为XXXXXXXXX的资金余额未处理。2017年4月12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依法继承。审理中,被告顾某某同意原告霍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而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或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杨桃红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杨桃红遗产的权利,审理中,被告顾某某放弃本案继承标的,同意由原告霍某继承,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杨桃红名下的上海银行股票(601229)原始股11400股及配售股、红利股归原告霍某所有;二、被继承人杨桃红名下的上海银行资金账号为XXXXXXXXX的资金余额归原告霍某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荣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