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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忠诉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4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