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伟诉陶连凯李彦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陶连凯,李彦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971号原告:赵伟,女,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会,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连凯,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彦萍,女,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赵伟与被告陶连凯、李彦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伟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