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森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森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338号天邻风景18幢3-5。法定代表人李传福。被执行人长沙森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广场410房。法定代表人李欣霖。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森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652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长仲裁字第652号裁决即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森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