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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志敏与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敏,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44号原告陈志敏,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常庄村45号。法定代表人田长齐,经理。原告陈志敏与被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