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志敏与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敏,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44号原告陈志敏,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常庄村45号。法定代表人田长齐,经理。原告陈志敏与被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