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撤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树生与陈立华、漳平市农正天洲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树生,陈立华,漳平市农正天洲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撤2号原告:丁树生,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斌,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华,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汀,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平市农正天洲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东洋村村部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904548-3。法定代表人:章建荣,总经理。原告丁树生与被告陈立华、漳平市农正天洲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丁树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树生请求撤回对陈立华、漳平市农正天洲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丁树生负担。审判员 陈 利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雅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