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谷乱国与解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乱国,解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744号原告:谷乱国,男,194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解雷,男,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谷乱国与解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谷乱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谷乱国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慧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