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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谷乱国与解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乱国,解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744号原告:谷乱国,男,194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解雷,男,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谷乱国与解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谷乱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谷乱国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慧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