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卜永良、陆惠萍与唐国华、张红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永良,陆惠萍,唐国华,张红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26号原告:卜永良,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住昆山市。原告:陆惠萍,女,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住昆山市。被告:唐国华,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生,住昆山市。被告:张红如,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住昆山市。原告卜永良、陆惠萍与被告唐国华、张红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唐国华、张红如与昆山法院在职干警唐亮系父母子女关系,对该案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昆山法院(2017)苏0583民初3473号《关于卜永良、陆惠萍诉唐国华、张红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以被告唐国华、张红如系昆山法院在职干警唐亮父母为由,报请我院另行指定法院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该案不宜由昆山法院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钱一军审判员 李抒文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