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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833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村民委员会,陶东振,叶怀体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33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代表人金晨晖,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江苏夏默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东振,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叶怀体,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陶东振、叶怀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村民委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8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夏家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