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某1、樊某某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2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樊某某,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杨某2,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杨某3,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和段某某于本区金汇镇周家村姚堂336号202室喝酒聊天时,因声音过大而被201室的被害人陈1隔墙指责。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心生不满,遂至201室对陈1拳打脚踢并致其OPPO手机损坏(被损价值人民币825元)。被害人陈1的朋友刘某、黄某某等人根据微信位置共享功能到达现场后,双方又因言语不和互相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将被害人刘某、黄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陈1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黄某某和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1、刘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徐某、夏某、段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因琐事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接民警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四名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某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1、樊某某、杨某2、杨某3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人民陪审员 杨神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