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宋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宋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25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楠,女,住大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宋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飞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