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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宣城日报社与宣城市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日报社,宣城市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日报社,宣城市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6229号原告:宣城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傅广武,该报社总编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禾,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所实习律师。被告:宣城市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法定代表人:岑家兵。原告宣城日报社与被告宣城市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城日报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春、何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欣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参展费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1日,原告所属广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生效后,2016年4月11日,原告将被告公司名下的汽车品牌(北京汽车)发布在皖南晨刊及宣城日报的广告版块区域。2016年4月16-17日,原告在上述车展现场为被告制作展位图及其他宣传标识,并搭设桁架等一系列活动,协助被告参加此次车展。原告已依约将被告旗下的汽车品牌进行广告发布,根据合作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第5个工作日(即2016年4月18日前),将参展费5000元打入原告提供的发票账号上。现被告迟迟不愿支付该笔费用,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未到庭答辩。围绕本案有争议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宣城市2016春季车展暨2015年度汽车颁奖盛典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原告)定于2016年4月16日至17日在市区彩螺广场举办宣城日报社“宣城市2016春季车展暨2015年度汽车颁奖盛典”活动,甲方(被告)全程参与此项活动;乙方利用权威媒体的影响力推动甲方汽车品牌的销售工作,授予甲方年度宣传奖牌;乙方将向甲方旗下的汽车品牌按优惠价收取参展费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双方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甲方需在车展前将此项费用打入乙方提供的发票账号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将被告名下的汽车品牌北京汽车在宣城日报新闻·广告版和皖南晨刊第16版区域发布广告。2016年4月16日-17日,在宣城市区彩螺广场举办了“2016第五届皖南片春季汽车展销会暨2015年度汽车颁奖盛典”,被告公司参加了此次活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协议为被告公司提供了广告宣传等活动,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参展费,双方对付款时间作了约定,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给付费用,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参展费并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欣悦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城市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日报社参展费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宣城市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 梅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