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业慈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龙昌隆机电销售中心、徐州凯泉机电设备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慈,聊城市东昌府区龙昌隆机电销售中心,徐州凯泉机电设备厂,孙守亚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517号之一原告:王业慈,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纯,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龙昌隆机电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光彩大市场东经三街**号。经营者:随太昌,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徐州凯泉机电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新汽车站东100米。负责人:孙守亚,该厂厂长。被告:孙守亚,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王业慈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龙昌隆机电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龙昌隆销售中心)、徐州凯泉机电设备厂(以下简称凯泉设备厂)、孙守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王业慈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案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业慈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慈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业慈负担。审判长 卢 山审判员 叶波平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