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8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夏县尉郭乡白张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三人靳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夏县尉郭乡白张村第一村民小组,靳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182号原告:卫某某,男,1952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宝,男,住山西省夏县火神庙后巷62号,系山西省夏县裴介镇西浒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夏县尉郭乡白张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田某某,该第一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靳某某,男,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夏县尉郭乡白张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三人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卫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宇红审 判 员 吴晓娟审 判 员 张复斌法官助理 董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