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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文凤与黄桂香、李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文凤,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桂香,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李继伟,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凤与被执行人黄桂香、李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桂香、李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桂香、李继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桂香、李继伟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75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