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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许小平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928号被执行人许小平,地址岳阳县。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与许小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3)楼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小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小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许小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