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高某、高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102号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某。被告高某。被告高某。被告高某。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高某、高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高某、高某、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高某、高某、高某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高某、高某、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0元,退还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 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