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孟子应与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子应,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438号原告:孟子应,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文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法定代表人:石金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子应与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原告孟子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子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子应负担。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子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