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红霞与被执行人唐美霞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霞,唐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赵红霞,女,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唐美霞,女,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申请执行人赵红霞与被执行人唐美霞身体权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