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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瑞英与朱贵亮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英,朱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181号申请人张瑞英,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朱贵亮,男,195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张瑞英申请执行朱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瑞英依据生效的(2007)辉经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9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贵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张瑞英煤款21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执行费22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朱贵亮履行案款17000元,已给付申请人张瑞英。余款张瑞英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辉经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