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淮安中南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中南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中南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55823046529,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枚皋中路8号中南世纪城会所。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英,该公司法务经理。被执行人:张莹,女,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住宿迁市沭阳县。本院在执行淮安中南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91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