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有强与卫守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强,卫守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92号原告:王有强,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卫守信,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有强与被告卫守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跃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