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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熊水莲、毛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水莲,毛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熊水莲,女,1937年7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毛卫东,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熊水莲与毛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毛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卫东按本院(2012)丰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卫东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卫东的银行存款或公积金14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