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熊水莲、毛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水莲,毛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熊水莲,女,1937年7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毛卫东,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熊水莲与毛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毛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卫东按本院(2012)丰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卫东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卫东的银行存款或公积金14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