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鸿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84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鸿杰(曾用名李勇川),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辩护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鸿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鸿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李鸿杰向诏安县车某仕美容中心租赁闽E×××××号丰田花冠轿车使用。期间,李鸿杰伪造该车行行驶证,将该车先后质押给翁某、李某2借款。2016年5月份,闽E×××××丰田花冠轿车在诏安县一家二手车行被车主沈某发现后自行带回。经鉴定,闽E×××××丰田花冠轿车价值人民币82500元。另经本院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鸿杰退赔了李某2的经济损失;其亲属替其退赔了翁某的经济损失,取得翁某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鸿杰的亲属替其向本院预金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李鸿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云霄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车辆转让协议、机动车授权委托书、借条等;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机动车查询信息;谅解书;租车合同等相关手续;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某仕美容中心营业执照;被害人沈某、翁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吴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云霄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云价认定[2016]509号价格认定意见书;李鸿杰的供述;本院收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鸿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李鸿杰犯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应予更正。归案后,李鸿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李鸿杰骗取的车辆已被追回;案发后,李鸿杰及其亲属积极主动退赔翁某、李某2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翁某谅解;在法庭审理中其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赃物、赃款已被追回或退赔、积极预交罚金等可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诈骗数额应认定为34000元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鸿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清(罚金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东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学良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