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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吴同玉与刘培金、唐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同玉,刘培金,唐加金,何庆申,乔允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377号原告:吴同玉,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茂芹,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培金,男,成年,住东平县。被告:唐加金,男,成年,住东平县。被告:何庆申,男,成年,住东平县。被告:乔允雨,男,成年,住东平县。原告吴同玉与被告刘培金、唐加金、何庆申、乔允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同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同玉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