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吴同玉与刘培金、唐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同玉,刘培金,唐加金,何庆申,乔允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377号原告:吴同玉,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茂芹,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培金,男,成年,住东平县。被告:唐加金,男,成年,住东平县。被告:何庆申,男,成年,住东平县。被告:乔允雨,男,成年,住东平县。原告吴同玉与被告刘培金、唐加金、何庆申、乔允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同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同玉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