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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执协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洮南市吉泰生物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洮南市福顺乡农科站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洮南市吉泰生物肥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市福顺乡农科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执协8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吉泰生物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洮南市福顺乡农科站洮南市吉泰生物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洮南市福顺乡农科站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1)洮法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洮南市吉泰生物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该案于2002年10月26日在洮南市人民法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洮南市人民法院经过六个月未予执行完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该案为涉政府案件,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应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洮法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洮南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张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