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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伊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伊立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5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伊立军,男,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辽宁知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廷江,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号。负责人:郭文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该分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清,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伊立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伊立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骆 电审 判 员  武建华审 判 员  潘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兴成鹏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