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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仕均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杨盛,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1日,住达州市达县。本院在执行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