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赵群涛、冯珊珊、秦永光、秦元霞、郑宝俊、顾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赵群涛,冯珊珊,秦永光,秦元霞,郑宝俊,顾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75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被申请人:赵群涛。被申请人:冯珊珊。被申请人:秦永光。被申请人:秦元霞。被申请人:郑宝俊。被申请人:顾立华。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赵群涛、冯珊珊、秦永光、秦元霞、郑宝俊、顾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2016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2016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