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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催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催131号申请人: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红山农场五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92542G法定代表人:杨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平,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042561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9月29日、出票金额243246元、出票人宁波格莱美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