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少军与齐齐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军,齐齐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吴少军,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吴少军要求撤回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项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