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发治、芦志敏、杨保山、杨元升与程贯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治,芦志敏,杨保山,杨元升,程贯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治,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芦志敏,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保山,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元升,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贯营,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发治、芦志敏、杨保山、杨元升与程贯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贯营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