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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程恩森与张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恩森,张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53号原告:程恩森,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被告:张慧,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大学本科,个体,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恩森诉被告其他张慧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慧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慧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恩森撤回对被告张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程恩森负担。审 判 长  方文献人民陪审员  丁晓华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卿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