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程恩森与张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恩森,张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53号原告:程恩森,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被告:张慧,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大学本科,个体,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恩森诉被告其他张慧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慧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慧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恩森撤回对被告张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程恩森负担。审 判 长 方文献人民陪审员 丁晓华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卿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