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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刑初1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慕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刑初1505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XX,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以(2016)沪0113刑初1505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慕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慕XX于2017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杨 婷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