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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振华与被告袁金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华,袁金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628号原告:谢振华,被告:袁金友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振华与被告袁金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振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振华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振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真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