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53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王勋。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