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财保27号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男,1985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名峡人家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东兴路21号、25号、105号商贸房及青铜峡市名峡人家小区6号楼1单元102室、17号楼4单元202室、27号楼4单元502室、24号楼2单元501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罗靖宁所有的××××××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及包锋名下位于青铜峡市水岸世家荷花园8幢02032号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青铜峡市东兴路21号、25号、105号商贸房及青铜峡市名峡人家小区6号楼1单元102室、17号楼4单元202室、24号楼2单元501室、27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的房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