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南京市秦淮区凯之坤建材销售中心申请南京运道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凯之坤建材销售中心,南京运道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催7号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凯之坤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号。经营者张心祎。经营者张心祎,女,汉族,1976年6月6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申报人南京运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东路26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朱志兵。委托代理人曹冰,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凯之坤建材销售中心因持有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出具的票据号码为32500051/20108686,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9日,出票人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到期日后2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南京运道化工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凯之坤建材销售中心承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