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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与被申请人资兴市苏佳物资环保有限公司、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何玉光、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资兴市苏佳物资环保有限公司,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何玉光,黎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29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负责人:曹鹏,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资兴市苏佳物资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辉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宝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何玉光。被申请人:黎慧,系何玉光之妻。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与被申请人资兴市苏佳物资环保有限公司、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何玉光、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何玉光、黎慧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村海岸园庭的住房、查封被申请人黎慧粤S60N**福特牌小轿车、粤S780**宝马牌小轿车,查封被申请人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资房权证开发区第000472**号、资房权证开发区第000472**号、资房权证开发区第000472**号房产,查封被申请人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资BD国用(2012)第039号、资BD国用(2012)第041号、资BD国用(2013)第082号土地,保全价值23184156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以其所有的财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玉光、黎慧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村太新路14号海岸园庭的住房,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黎慧粤S60N**福特牌小轿车、粤S780**宝马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资房权证开发区第000472**号、资房权证开发区第000472**号、资房权证开发区第000472**号房产以及资BD国用(2012)第039号、资BD国用(2012)第041号、资BD国用(2013)第082号土地,查封期限三年。以上查封的财产,以申请的保全价值23184156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