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刘某,李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2524民督6号申请人:杨某,男,1992年10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县,现住建水县。被申请人:刘某,男,1966年5月3日生,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被申请人:李某,男,1986年12月20日生,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申请人杨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某称,申请人杨某在建水县南庄镇水管站对面开着一家农资门市。被申请人刘某、李某合伙在南庄种植葡萄需要农药肥料,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被申请人都会来跟申请人要货,2016年9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帐后签订了货款对帐单,确认截止2016年9月3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58917元。随后,被申请人陆续支付给申请人货款24400元,尚欠申请人34517元。由于被申请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长期拖欠申请人货款不付清,使申请人经营上受到影响,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货款34517元(大写:叁万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正)。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某、李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人杨某货款人民币34517元(大写:叁万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正)。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刘某、李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