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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永津与被申请执行人宋忠发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津,宋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贺永津,男,1973年8月2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松树镇东半拉山村亚化沟屯92号。被执行人宋忠发,男,1955年11月21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香新街19号5-3。本院在执行贺永津与宋忠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辽0203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宋忠发名下的银行存款2121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