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强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强,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乐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罗强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成都市青白江区远方物流公司出发驶往四川省安岳县。当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罗强驾驶车辆行至成简快速通道简阳至石桥方向19KM+800M处,因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在前的由陶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后,又与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并碾压赖某某,造成被害人赖某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碾压伤残头颅碎裂即刻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强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罗强挡获。被告人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陶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强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部分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及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税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